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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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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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