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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是无效的 1、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其撰写时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可以写”保证书”或者“关于XXX事项的保证书”; 2、缘由:一般要写明是基于什么原因出具的保证书; 3、正文:需要写明保证做到的具体事宜,完成的时间,履行的形式,达到的效果等等; 4、落款:写明保证人姓名及时间并签字确认。 保证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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