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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遗产的分配方式: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如:对生活有特...
既然房子是你母亲与继父婚后贷款买的(认购书在领证之前,但是真正的合同是在领证之后),那么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子属于你母亲与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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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再婚夫妻遗产如何分配? 高坪区杨女士:“我是二婚,我和现在的老公结婚10年了,老公比我大十多岁,他这几年身体不好,他对我说他哪天去世了,就把我们现在住的房子留给我,这房子是我老公和我结婚前就有的,我老公还有儿女,如果他真的去世了,这房子是归我还是归他的儿女呢?” 就杨女士提出的疑问,记者向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杜礼红进行了咨询,杜律师根据《继承法》作了解释。如果杨女士的丈夫有意将现居住的房屋留给杨女士,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财产的具体分配。如果没有立遗嘱,其丈夫的财产将按照《继承法》进行法定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继承人,都将参与平均分配财产,也就是说,杨女士的丈夫没有立下遗嘱的话,那么他们现居住的房屋,他丈夫的父母和子女都有份,不能由一方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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