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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然后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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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所需的程序如下:1、持有注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2、准备取消分公司注册的相关资料。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注销登记资料必须由所属总公司决定签字。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3、注销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提交。4、分公司注销经工商注册机构批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批准通知书向公司注册机构分公司注销备案。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公司清算注销是具体分为清算流程和注销流程的: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二、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5、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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