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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
办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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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家析产纠纷解析-110ask.com 落户=同住? 案例周老太住的是老公房,她打算把房子的使用权卖了,但她的孙女不答应。孙女并不跟周老太住在一起,但她的户口却落在周老太这里。孙女认为,只要有户口在,她就算是房屋同住人,卖不卖“使用权”,要决定,她也有“一票”。为了这件事,祖孙俩闹得不可开交。 分析刘律师说,在这类纠纷中,不少当事人都会把“落户”等同于“同住”,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依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只有同住人才有权利参与房屋的处置,周老太孙女的户口虽在,但事实上并不住在一起,她就没有权利干预房屋的处置。 打理=共有? 案例张女士跟李先生闹离婚,房产又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张、李二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店铺,这个店铺是李先生在婚前购置的,那时候,他正在跟张女士谈恋爱,张女士虽然没有为店铺投资花钱,但几年当中,她一直在参与打理店铺,花了不少心血。张女士认为,店铺已是共有财产,要离婚,就有她一份。 分析依照新的婚姻法,如果离婚,婚前财产是谁购置的,那财产就该归谁所有。但刘律师认为,法律的规定是刚性的,但针对这个案件,也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房产分割上的“有情操作”。 继承=占有? 案例王先生去世了,在他留下的房子里,他的母亲王老太、妻子、儿子同住,房产就由这3个人继承。没过多久,王老太也去世了,王先生的两个姐姐要求分割遗产,包括王先生留下的房产。 王先生的妻子想不通:这房产是她丈夫挣来的,而且,丈夫去世后,她还请婆婆留在家里,尽到赡养义务,丈夫、婆婆都不在了,别人凭什么来占有财产? 分析依照继承法,王先生的母亲、妻子、儿子都是第一继承人,王先生的身后财产应当由他们共同继承。王老太去世后,她的儿女们也就成了第一继承人,因此,王老太两个女儿的财产继承要求是合法的,合法继承并不是无理占有。不过,两个姐妹的财产要求,最好是跟王先生的妻子协商解决——不过分的合法要求比较容易被接受,而且,这样做也不至于伤了大家的感情。一、服务项目包括:1、律师陪购商品房服务;2、律师陪购二手房服务;二、服务办理程序:1、网站会员在法法律论坛登记委托,请准确、真实填写委托的相关资料或直接电话预约;2、律师根据"网上委托"或电话预约及时与客户沟通并安排工作日程;3、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交纳相应服务费,享受相应法律服务。三、律师陪购商品房服务具体内容:(一)预售商品房1、针对性提供购房知识及房地产专业法律咨询;2、审查开发商售楼资质、信用;3、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5、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6、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7、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或者出售人)谈判、签订购房合同8、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9、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10、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11、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12、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13、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14、代理各类购房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15、代理购房后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二)二手房买卖1、提供购房法律咨询2、对拟购房产的权利人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前期调查3、审查、修改、补充购房意向书、居间合同、定金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提供律师见证4、代办产权过户登记手续<5、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或转按揭贷款手续6、购房资金监管7、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8、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9、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四、收费标准:一、购房全程法律服务:1、一手房购房全程法律服务0.4—1%,但不低于3000元拆迁安置房全程陪购0.5-1%但不低于3500元2、二手房购房全程法律服务 0.5—1%,但不低4000元3、预售商品房转让全程法律服务0.5—1%,但不低于3000元二、购房单项法律服务:1、对拟购房产进行前期调查、签约、法律咨询 1000-2000元2、代办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00--1000元3、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或转按揭贷款手500-1000元4、购房资金监管 3000-10000元5、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200-500元6、起草、审查、修改定金、买卖合同 500-1000元7、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500-1000元8、签订购房合同专项法律事务 1500-5000元9、律师见证 1000-5000元10、代理诉讼另行收费
解决共有财富分割难题,需要法院、房管局、银行及担保机构的协调,协助当事人完成分割。法院作出判决,从法律层面上支持当事人分割财富的请求和分割方式;房管局履行管理职能,从行政层面上保证共有财富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安性;银行则可以协调贷款人与其他共有人之间的借贷义务转移工作(现实中,银行为了省事,不这么做)担保机构则可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双方提供服务。 分家析产之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分析 作者:张志胜 基本案情 王某,女, 1980年 7月生,北京市东城区人;陈某,男, 1979年 8月生,北京市向阳区人。 2005年 8月,二人相识,随后自由恋爱成为情侣后同居。 2006年 7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向阳区某楼盘新房一栋,购房合同书双方签字; 2007年 9月,取得房产证和共有权证; 2007年 10月 25日,双方在北京市第一公证处料理公证,证实双方对该房屋各占 50%产权份额。 2008年 4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后,陈某擅自更换门锁,拒绝王某入住。 2008年 6月,王某依法向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房屋。 2008年 8月 29日,向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愿意通过向王某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随后反悔, 2008年 9月 3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8条:财富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富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依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0条: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富,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1条:共有财富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2条:共同共有财富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富时,如果出售的财富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富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1案由选择 针对此案件,依法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按份共有纠纷。如果选择前者,那么,法官会要求双方提供财富凭证等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弥补等方式;如果选择后者,诉讼请求的书写技巧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的人会忽略“分割”而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半的价款,对此,法官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可以选择采用起诉和依法分割财富两种判决:选择采用起诉的理由是法律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对方共有人的必需购买的强制性义务(对方共有人可以选择主张优先购买权,也可以选择不主张购买房产的人份额部分)法官选择依法分割财富,主要是根据上述法律依据之规定,推定了原告的诉讼请去本意在分割共有财富。所以,如果选择按份共有纠纷这个案由,那么,诉讼请求中一定要明确“依法分割共有财富” 2共有房屋分割 共有房屋分割是一个难题,不只仅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难题,更是共有关系人之间的一个交互性难题。法律上,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弥补等分割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富价值达不成一支意见而遭搁浅。况且,主张分割财富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还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购买权尚不是必需购买共有份额的义务,使得问题变得异常难以处置。回归共有人之间的交互关系,不难发现,共有人之间多是朋友、恋人、亲人或者曾经的夫妻关系,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财富,自身就标志着这种友好关系的终结,那么,愤怒甚至敌视的情绪无时无刻不在阻碍着问题的解决。 因此,建议,针对不可分物或者难以简单分割的财富(如房屋)除了夫妻关系之外,最好不要选择共有;如果选择了共有,那么,协商沟通,变价处置或者折价弥补是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法。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富,单间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时,要求法院拍卖(唯一住房除外)成为唯一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之前,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法院这种强制性权力(民通意见规定了可以折价分割”这种自由裁量权)目前,法院的这种权力已经得到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制定)供认---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房产分割后按揭贷款之处理 如果共有房屋尚处于按期归还一方按揭贷款的阶段,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比共有房屋分割自身更加复杂。共有之情感基础消失后,共同归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最理想的方式,这样可以终结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余下问题仅仅是双方的共有纠纷。但是处于争议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险。固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由一方支付折价款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对于以银行的贷款人名义呈现的一方来说,如果由其一次性还清贷款,那么,解除了因拖欠贷款而被银行追索的后顾之忧,但是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对于非银行贷款人的一方,一次性归还银行欠贷,只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因而不愿这么做,当然,同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除外。所以,双方选择银行托管或者第三人担保之后,实现一次性还贷了结银行贷款的方式比较可靠----同样存在对方不配合的困难。 现实中,极有可能产生的结局就是双方之间的共有关系延伸进去的还贷义务具有约束双方的对内效力,一方独自还清贷款后(可以依照原借贷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履行还款义务)取得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4法院、政府、银行及担保机构的协作
对于析产时效,如果已经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没有诉讼时效了,只是如果有一方不执行判决时,有个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2年。 如果还没经法院判决,有诉讼时效,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但自继承发生时起超过20年的,不能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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