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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主城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县主城区以外的其它镇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5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附)着物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地上青苗、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等附着物,不分地类,按照征地面积采取综合定额包干的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7000元。地上建(构)筑物据实清理登记,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第二轮承包是第一轮承包的延续,没有特殊情况下,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第二轮就归谁。但是经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做出局部调整。同时,在第一轮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的,比如因为结婚,生育,死亡导致人口增多或者减少的,第二轮承包时也要予以土地调整。 你们家失去的土地,属于哪种类型,依照我以上所讲的法律规定,就能够得出是否应当由村委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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