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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
诈骗罪的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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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险、防汛,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4)诈骗救灾、优抚、救济:(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是诈骗未遂,但不是惟一情节;数额在二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诈骗法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目前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做出明确的认定。1、诈骗金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同时,情节严重解释为以巨额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即将被盗财物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诈骗财产数额应达到巨大标准,以确定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的,数额巨大。2、社会危害很大,比如通过贩毒的方式进行诈骗。在实践中,类似犯罪往往会因诈骗失败而导致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因此这种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再比如惯犯或者逃跑犯罪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情况。3、因诈骗受到刑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因诈骗受到刑罚的,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之一。因此,有必要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如果不及时打击,将导致下一起诈骗案件。4、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也极有可能造成损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严重情节”比照上述标准稍轻些。对于诈骗罪,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一般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普通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的。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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