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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可以的,对于一方丢失结婚证,另一方未丢失结婚证同意离婚且配合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民政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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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时已登记手续,现在结婚证丢失,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证明或补办。 2.如果没办过登记手续,94年2月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主要指婚龄),为事实婚姻,可离婚。 3.如在94年2月之后,为同居关系,不可办离婚,自行解除即可。如在财产和子女抚养上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4.如是同居关系,但你想办成离婚。可以先补办结婚手续,再办离婚。当然,这似乎有点多此一举,关键看你自己是否想如此办理了。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也可以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双方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没有办理结婚证,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就是没有结婚。既然没有结婚,也就无所谓离婚,属于非法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你现在可以选择的是: 1.双方协议分手。协议中须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孩子的抚养作出安排; 2.补办结婚证,然后办离婚手续; 3.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能协商的就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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