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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自首立功司法解释参考

2021-12-13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自动自首和如实自首的两个要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处理机关掌握,或者虽然被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向处理机关自动自首。在此期间如实解释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己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得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根据立功的其他犯罪材料,应当指出具体的犯罪事实;根据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侦破案件或者逮捕嫌疑人具有实际作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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