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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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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肃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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