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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收买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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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放飞鸽”进行诈骗的妇女,则不构成此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妇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耍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接着拐卖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联系,即收买者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管是拐卖还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被拐卖者、被收买者来说,若是有幸摆脱了他人的控制,是可以将拐卖、收买自己的公民的相关信息告知公安机关的。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公务活动、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依法救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职务活动,实现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执行救治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救治工作,使被收购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本罪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救济责任,救济工作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2)必须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例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救出的是被家人虐待的女性、孩子,而不是被收购的女性、孩子,不构成这个罪行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果某行为者对执行救援责任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到该公安人员通过,很多人围攻骂该公安人员。这位公安人员并没有执行救援公务。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购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如果集中3人以上阻碍救济工作的进行,应认为集体、成本罪、行为者集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济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集体妨碍被收购的女性,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者只要实施集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了成本罪。关于救援活动是否因障碍而中止,被收购的女性、孩子是否被救援,不会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在实践中,要根据这种精神,正确认定行为者的犯罪形态,处罚其罪行。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岁以上的集体妨碍被收购的女性、儿童公务的主要分子。实际上,由于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决定了有一定威望、呼吁力的人,未成年人很少成为该罪的主体。由于本条规定的限制,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主要分子。主要分子是指组织、纠集、企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根据案件事实,主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本罪定罪量刑,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其中包括双重内容:其一,行为者知道对方是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女性,儿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二,行为者主观上有集体的故意,即行为者主观地聚集很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救出。本罪是集体犯罪,但不要求各行为者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集体妨碍收购的女性、儿童活动中,主要分子的主观故意满足上述要求,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其他各行为者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构成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实际上是将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所以收买被拐卖儿童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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