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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和是两个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389条、第390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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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理论上讲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贿赂包括行贿罪和受贿罪,进行行贿和接受贿赂的人不构成贿赂的共犯,不是共同犯罪
贿赂分为行贿和受贿,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向犯,只有同时存在行贿人和受贿人,才可能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犯罪构成是这样的: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属于直接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根据司法实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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