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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022-03-04
人生伤害案的伤情鉴是伤害程度与等级鉴定(不是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受案后及时进行。公安机关公根据鉴定结论判定罪与非罪来区别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会采涉案人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等。对于伤情鉴定的时间规定,目前可查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公通字[2005]98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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