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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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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交5000保证金,是合理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并由决定机关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看具体情况。取保候审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收取保证金的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取保候审终止后退还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风险、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保证金的金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专门账户。
对嫌疑犯、被告人决定等待审查的,应当命令提交担保人或支付保证金。同一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等待审查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的保证和保证金。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判处刑罚的重量、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构统一领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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