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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与三期员工解除合同,风险还是很大的。 如果员工请病假资料齐全,比如看病发票、医事证明、病历本那就必须得批人家假,而且不能解除。 还要看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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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哺乳期是女性员工生育后到孩子一周岁之间的那段时间。出于对女性的保护,此时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终止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其中并没有把第二十五条也作为不得解除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哺乳期内女员工自己犯严重错误,还是可以解除的。你的公司也正式抓住你开假病假单骗取病假这一违纪事实,籍此把你辞退。 由于你写的病假原因太过离谱,显然一看就知道是假病假单,因此如果还有所希望的话,可以坚持这并不属于旷工,而是由于提供了不合格的病假单,自己错误以为可以休病假而导致没有上班,并向单位提出对于这种错误理解是否可以改为事假处理。此外,还考察一下公司是否有关于病假单虚假属于严重违纪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制订公示。 哺乳期内员工可以请两类特殊假期,一类是哺乳时间,这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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