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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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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告知允许施工的时间、禁止行为、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等事项。
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协调无法解决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出现重大纠纷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共同协商,调解纠纷。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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