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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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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回转申请,应当向作出强制执行所依赖的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 2、适用执行回转的条件如下所述: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明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一般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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