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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
预告登记和房屋网签不是一回事。但二者的作用都是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 房屋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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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民法典》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一种商品房销售行为,无需双方另行约定。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这两者不是一回事。“网签合同备案”,侧重点是“备案“两字。备案与“注记”同义。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备案简言之,是备案受理方”留存了、知道了”的意义和作用。 “备案”可以发生在多种场合,例如房屋交易管理中,除了预售合同备案,还有租赁合同备案、《房屋使用公约》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等;工商管理业务中,还有“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呢!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交易实行“登记制”,“预告登记”是各项登记内容其中的一种。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该办理预告登记,其意义如何,在官方文件”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里都列得很全面很清楚,在此就不赘述了。 拿许多房产中介人员都熟知的情况来讲,个人购买期房,且要申请银行抵押贷款的,按银行要求,该购房合同必须办理了“预告登记”(标志是拿到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才行,目的是要维护银行自身权益。但在办“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前,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先办理“合同备案”。所以银行受理贷款前,一定是这两样都办完了。 在银行批准了贷款申请,但在发放贷款款项前,同样出于维权考虑,它(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购房人(借款人、抵押人)双方要共同去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等到这事办完了(标志同样是拿到了“证明“),它这时才会实际放款。这道手续也是属于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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