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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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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当事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来确定,但《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具体到各种著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存在各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施工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二、合同内容。三、合同签订程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借用的;(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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