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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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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的;(四)隐匿、损毁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件、证件、账簿、电子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五)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六)拒绝执行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的。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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