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4人已浏览
765人已浏览
1,434人已浏览
3,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