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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果为: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对于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原因,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我想说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来的。 简单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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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果为: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官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复议决定,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不起诉被告的复议机构,复议机构是被告。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单位做出同样的行政行为,那么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就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原因即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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