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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4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法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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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l.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购买是指行为者以一定的价格使用货币和其他利益从他人那里返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规定的购买行为。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发票的收购条件、程序及其发售主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购买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主体非法购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公司和个人购买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购买任何手段都是违法的。-一般纳税人出现法定购买障碍事由,采取欺诈手段购买也是违法购买。法定购买障碍的原因是,(1)会计不健全,不能正确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的入项税额、销售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和其他相关增值税税资料的;(2)擅自印刷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公司购买专用发票,借用他人的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填写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属资料栏中实际填写购买。存在废除情况。未按规定税务机关规定的正规定的免税项目)。如果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已经购买,税务机关必须征收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二是手段不合法的购买,不按法律要求的手续购买也是违法的购买。提供的证明书是伪造的、贿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购买的、未经批准的数量购买的等,是手段不合法的购买。第三,从没有销售权的公司和个人购买,在我国,有权发售发票的唯一主体是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公司和个人购买也是违法购买。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也是非法购买。其区别在于,第一行为的非法购买对象是伪造的,后者是真实的。判断是否是购买伪造的行为,取决于行为者的主观确认,确认是伪造的购买,即本意义上的购买,否则是非法购买。知道伪造购买,无论手段和方式,无论从谁那里购买,都可以构成本罪。伪造是指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样式、图案、颜色、结构等特征印刷、复印、石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伪造手段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l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只要行为者故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构成本罪,不需要主观地有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罚虚开、伪造和非法销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一些问题的说明》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应该把它作为量刑的起点。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l.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购买是指行为者以一定的价格使用货币和其他利益从他人那里返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规定的购买行为。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发票的收购条件、程序及其发售主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非法购买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主体非法购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公司和个人购买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购买任何手段都是违法的。-一般纳税人出现法定购买障碍事由,采取欺诈手段购买也是违法购买。法定购买障碍的原因是,(1)会计不健全,不能正确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的入项税额、销售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和其他相关增值税税资料的;(2)擅自印刷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公司购买专用发票,借用他人的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填写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属资料栏中实际填写购买。存在废除情况。未按规定税务机关规定的正规定的免税项目)。如果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已经购买,税务机关必须征收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二是手段不合法的购买,不按法律要求的手续购买也是违法的购买。提供的证明书是伪造的、贿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购买的、未经批准的数量购买的等,是手段不合法的购买。第三,从没有销售权的公司和个人购买,在我国,有权发售发票的唯一主体是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公司和个人购买也是违法购买。2、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也是非法购买。其区别在于,第一行为的非法购买对象是伪造的,后者是真实的。判断是否是购买伪造的行为,取决于行为者的主观确认,确认是伪造的购买,即本意义上的购买,否则是非法购买。知道伪造购买,无论手段和方式,无论从谁那里购买,都可以构成本罪。伪造是指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样式、图案、颜色、结构等特征印刷、复印、石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伪造手段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l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只要行为者故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构成本罪,不需要主观地有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罚虚开、伪造和非法销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一些问题的说明》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应该把它作为量刑的起点。
客体条件是存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税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第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本罪即以此为量刑起点。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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