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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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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押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组织受伤人员抢救,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检查进行鉴定。评估结论由鉴定人签字。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在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拘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扣留车辆。
请问交警有没有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呢?法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扣留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请问您现在的具体诉求是什么呢?建议您与我进行一对一咨询或者来电免费咨询,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我将免费为您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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