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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买保障性住房之日起满五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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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监督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人社、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物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租售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初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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