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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怎样区分

2022-08-04
企业名称和商标虽然都是一种商业标识,但是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企业名称的作用在于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由于二者的异质性,企业名称不属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实践中的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般表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并且侵权人突出使用该字号。此种突出使用字号的方式,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上已经使字号与企业名称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分离,进而起到商标的作用。 因此,《商标解释》将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字号的情形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即突出使用字号的仍然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如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然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但是并不是突出使用,而是正常使用,由于此时其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作用,而是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并不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因此,不能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如果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仍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混淆误认,被告主观上又具有恶意的话,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认定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亦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综上,侵权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非商标使用并不必然是正当使用,如果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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