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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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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死于劳动者,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劳动保险基金领取葬礼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劳动补助金:(1)葬礼补助金是6个月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2)抚养亲属抚恤金按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死于劳动者的员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劳动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独的老人和孤儿每月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被认定的各供养亲属的赔偿金和死亡员工的生前工资不得高于。(3)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人在停业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待遇。残疾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一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员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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