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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及其收益的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从审理情况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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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下: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配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分配给承包期间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栽培者和附着物权利者,具体分配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解释》 第一条 第四项规定对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此类问题又可具体分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对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发生争议。此两种情况从解释中可以看出, 第一类应按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 第二类按照 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村民在依法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如何把握“当事人适格”是一个疑难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在被告的要求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是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是否“告错人”应在立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是否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立案庭只能要求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的利益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由于立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是“诉的利益”的体现。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情况,除此7种情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情况;(2)政治条件,对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这是由法院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政治体制理论所决定;(3)能力条件,对一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由审判机关现阶段的力量所决定。第2、第3款条件虽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条件下,也是实践中的不得已的做法。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制定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里规定三个权利主体,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大多数村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在生产大队撤消后没有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由于村委会的成立代替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行使土地管理权,代表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土地补偿费,是目前土地补偿费纠纷的主要诉讼主体;三是村民小组,某些地方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的土地界限,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或行使土地发包权,土地补偿费由村民小组领取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分配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因此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主体和诉讼主体。三、“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是制定土地分配方案的前提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时,必须是已经收到了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否则《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效力。四、《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村民起诉的前提条件村民权利被侵犯的标志是《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如果《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制定、未通过或未实施则不构成侵权,村民就没有起诉的条件。五、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是确定分配资格的时间界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土部门公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权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村民资格确定的时间界定,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六、当地政府对《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按其规定处理。因此,各地村民在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时注意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山西省已经出台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其他省市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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