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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如下: 一、秘密,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价值,权利人可以获得经济效益; 三、实用性; 四、保密,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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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归结为: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 (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三)实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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