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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
根据我国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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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 1、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自己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来进行采伐,以及无证任意采伐林木的行为; 2、而盗伐林木罪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都是属于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 2、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直接故意中还必须要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是复杂的对象;而且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客观上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但不按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随意采伐拥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纯属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无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直接故意,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四是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1、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除了侵犯制度,还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而且往往是珍贵树木,滥伐林木罪是侵犯国家对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2、犯罪方式不同,盗伐要求秘密方式,滥伐可以公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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