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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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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引出官司法院判决每月探视两次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探望孩子时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利遭到了男方的阻挠因此诉至法庭。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月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原、被告双方于前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商定孩子交由经济条件较优越的男方抚养,而女方则享有探视的权利,但具体的探视时间没有约定。原告女方在起诉时称,离婚后因为不能与儿子生活在一起,因此非常珍视与儿子相聚的时光。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开始逐渐限制她与儿子的接触。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前夫索讨探望儿子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母亲探望儿子是合情合理的,但原告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影响到孩子和另一方家庭的生活。被告称,孩子每次与原告分开之后都要闹上好长一段时间,若任由这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长此以往,既影响了孩子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又不利于新的家庭成员与孩子培养感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及代理律师在肯定原告的探视权不可剥夺的前提下,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和探视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对具体探视的方式及探视时间等进行了判决:原告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根据其现实情况,每月有两次单独探视儿子的权利。
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那个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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