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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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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铁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XX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排污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技术培训、就业、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予以补偿:(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三)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四)风景名胜区建设与保护;(五)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修复;(六)水土流失治理;(七)XX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XX另行制定。对生态控制线范围较大的区,XX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建立用能、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鼓励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提供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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