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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逃匿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进行签收。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如果行政处罚中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行政机关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行政机关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即视为送达。但是行政机关需在案卷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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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以下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2)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将法律文书留在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3)登记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邮寄送达。(4)送达公告。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1、应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你所谓的当事人配合应当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但实际中当事人往往为了逃避处罚而不接受调查询问或不如实回答,但这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事实的基本要求是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如果你能做到这些就可以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了。当然如果在没有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你连违法事实认定都做不到,仅仅希望当事人自己承认违法了,拿只能靠提高自己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解决了。为何在一般情况下一定要让当事人配合呢?其实就是为了制作《询问笔录》而已。因为在调查询问做笔录的时候才会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回避的权利。若没有告知对方这些权利,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程序不合法了。但实践中当事人不来接受调查是可以视为放弃这些权利的行使。但行政机关同样要有一个告知的形式,通常是送达一份《权利告知书》讲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来配合接受调查,就视为放弃权利认可违法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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