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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不易区分。不同处:...
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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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二)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三)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四)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获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借贷、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借贷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借贷,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造引进资本、事项等虚假借口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保证或者超出典质物价值重复保证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借贷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贷款诈骗行为和正常贷款行为都发生在贷款过程中,都存在丧失还本付息的可能。贷款诈骗与正常贷款最重要的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贷款的目的。可从三方面判定:行为人贷款时的偿还能力;贷款使用用途;归还贷款的态度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大量贷款,贷款后用于挥霍、犯罪活动甚至逃跑、隐匿,贷款到期后不积极酬资还贷,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时间应是在贷款整过程,即可以产生于申请贷款时也可以产生于归还贷款时。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时可能并无占有目的,但贷款挥霍后逃避还贷的,同样可以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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