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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高量刑是6个月拘役。但是,醉酒驾车又酿成了其他的危害后果,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利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酒后驾车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和罚款: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规定速度;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经营机动车。 酒后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根据该决定,我市酒驾处罚标准提高,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我市修改后的规定:酒后驾车,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扣证六个月;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处10日以下拘留,并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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