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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处罚对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处罚拘留而不执行。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
1、如果处罚对象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处罚拘留而不执行。 2、《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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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治安拘留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如果行政拘留被撤销的,就不需要执行。
1、如果处罚对象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处罚拘留而不执行。 2、《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1、拘留未执行没有时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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