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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有变化吗?

2021-06-11
1.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称为国际时效,包括远古占有时效和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两种形式。2.国际时效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时效概念,更类似于英国法上的普通法时效,其作用的效果是有助于推定占有者享有所有权即各国对这种情势的一般承认,正因为如此,适用国际时效特别强调对方的默认,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3.可以将国际时效界定为:国家事实上在足够长的时间里以连续、没有间断的平稳方式对所涉区域行使国家主权,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的默认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就该国对所涉领土行使主权的法律承认。也就是说,在国内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仲裁时效,但国际法中规定的仲裁时效并不明确,也与国内概念不同,往往表现为各国的认可程度。因此,大家有涉及到国际方面的诉讼问题时,最好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咨询律师,也要注重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即使国际法对于仲裁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应该及早保障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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