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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案情介绍: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被告赵女因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病...
应该承担责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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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您提到了对方有精神病,这是非常关键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想要结束婚姻的,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申请离婚。所以,重点就是确定对方是在什么时间患有精神病的,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后所得的,那么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婚前就患有精神病的,那么还要看是什么类型的精神病,是否属于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病,婚后是否治愈。如果是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精神病婚后也没有制约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第二,如果对方是在婚后才患上精神疾病的,那么您想要离婚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您所有。
第一,您提到了对方有精神病,这是非常关键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想要结束婚姻的,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申请离婚。所以,重点就是确定对方是在什么时间患有精神病的,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后所得的,那么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婚前就患有精神病的,那么还要看是什么类型的精神病,是否属于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病,婚后是否治愈。如果是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精神病婚后也没有制约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第二,如果对方是在婚后才患上精神疾病的,那么您想要离婚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您所有。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女士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86年7月21日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否诉请离婚?本案陈先生诉请婚姻无效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解除与郭女士的婚姻关系,大众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也有诸多争议,申茵律师团对此分析如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前述条款对婚内禁止提出离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且受限方也仅限于男方,故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属于禁止离婚的情形。我国提倡婚姻自由,在患病方精神正常的前提下,离婚程序与正常人一般无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离婚程序中如一方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诉讼。《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鉴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按实际情况顺位担任,配偶不能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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