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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
1、事实的抗辩权的概念是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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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不安抗辩权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对方无法履行按照约定合同义务的事实存在,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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