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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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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主管机关或部门;(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五)法律责任或奖惩规定;(六)现行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七)施行日期;(八)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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