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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由市农业行政...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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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生产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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