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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的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入所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对被决定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有无相关凭证: 1.新收容劳教人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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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劳教执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二)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劳教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事故检察的方法:(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劳教所关于劳教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二)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三)派驻检察机构与劳教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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