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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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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回答您的问题,你已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债权之前是没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 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注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商业惯例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不用担心,现在早就过了保证期间了。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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