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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拿了50张照片被告赢胜

2022-05-06
各位版主律师,应诉时我这样陈述,可以吗因为我还没打过官司。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你们好。 首先,对发生此次事件,我本人表示遗憾。 在2006年2月1日,某婚纱店以150元的价格接下一笔拍摄100多张婚礼相片的生意,然后以70元的价格交给我朋友拍摄。朋友接下后,用佳能A75数码相机在上午拍了100多张。傍晚,因朋友有事,要我帮他拍晚上婚宴的相片,酬劳30元,数量50张左右。由于各种原因,拍完相片输入电脑后发现效果不是很好,自己做了一般的技术处理后,交给客户,客户认为不满意,要求把相片再处理好,就把光盘退回给我们。我们再次处理相片,处理后效果比原来好很多,交客户验货后,客户也认为比原来好很多,但也有不满意的地方,要求我们作出700元的赔偿。我个人也认为这些相片有一些质量不是很好,也原意作出赔偿,但我个人的赔偿是退回酬劳30元,再赔偿50元,共80元。参照《北京市照相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我认为我个人的赔偿已很合理。 最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由于本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及本人名下没有任何物业和资产,所以无法以对方提出的陪偿条件进行理陪。 以上就是我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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