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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一、股东享有知情权,你可以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二、一般公司解散的情刑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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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应当收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因此股东可以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同时会计账簿的制作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则无法判断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无法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应当在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所以,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提下,你是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
股东行使知情权: 1、根据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做了大大地拓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放宽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其次,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上列各种公司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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