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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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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7、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2、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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