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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有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的话,应该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啊。据不算借钱,比如甲方给乙方开了一个收据,说明的是甲方收到了乙方一笔钱,同时乙方收到甲方的货物或者服务。收据属于双方的交易凭证。借钱的话,最好是写借款单。
1,借条没有注明具体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就是你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再经过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你要求债务人还款时可以提出这个宽限期的具体时间,比如一个月),即为还款日期,比如1月1号提出要求还款,给予其1个月的宽限期,那么从1月2号起计算1个月,2月2号就为还款期限最后一天,2月3号不还款就可以起诉他。 2,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相信简易的借条都没有对其约定),那么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是6个月,起算时间是自应当还而不还款日起计算,也就是上述的2月3号起计算6个月,自8月4号起担保人就不承担担保责任了。 3,如果担保人没有提供担保物,也没有写明“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类的话,那么法律规定其承担连带保证,即在不还款日(如上述的2月3号)你可以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或者要求其2人一起还款。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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