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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伤残鉴定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一般也设有劳动工伤窗口,可以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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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填写申请,并与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一起提交。有了残疾等级,可以计算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申请工伤赔偿。此外,发生工伤后,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治疗资料。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留作证据,然后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在单位的配合下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照片、工作证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治疗证明、详细伤害的书面说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不配合也可以自己申请。
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即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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