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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户房屋合法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被拆迁户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鉴定工作组认定的合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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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或者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经过测算后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于房屋的性质,面积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所有权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面积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2)被拆迁房屋性质不能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未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3)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办法解决拆迁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具体问题。
被拆迁户房屋合法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被拆迁户持有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鉴定工作组认定的合法面积为准(成立以项目乡镇为鉴定主体,国土、住建等部门配合的鉴定工作组,对房屋拆迁合法面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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