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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是由出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吗

2024-09-05
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是由出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最普遍的管辖原则是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出借人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出借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出借人有择地诉讼选择权。上述案例中,出借人未选择向借款人住所地起诉,那么如何理解民间借贷中的合同履行地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是由出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吗lt;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民间借贷案件是由出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吗gt;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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